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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如何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
      小吴原本是一家创业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由于人事专员突然离职,措手不及的老板只好安排小吴身兼二职,接管了人事专员的大部分工作。毫无经验的小吴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环节就遇到了问题,她发现公司员工的合同基本都是3年左右,不是3年零一天,就是3年零一个月。听身边的同事解释,由于公司的产品较为冷门,对员工的技术要求也较高,这两种做法都是为了让员工的试用期能够保持在6个月,最大程度地达到试用目的。小吴有些困惑,劳动合同期限到底应该如何设计才能与公司需要的试用期限相匹配? 
      那么,6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应为多长时间?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与3年零1天或3年零1个月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试用期在员工的入职管理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劳动合同法》除了为用人单位设置试用期提供法律依据外,还规定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长短不同的试用期,且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期的长短在某些用人单位或某类岗位上逐渐成为决定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逆向因素。但是最长期限的试用期到底可以对应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则需要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具体了解。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这一规定中,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或者4年以上的,其对应的试用期区分很好理解,但恰恰是在1年、3年这样的临界点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操作起来可能较为复杂,因为这里的 “不满”、 “以上”需要借助于《民法通则》中对 “本数”的界定。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下”、 “以内”、 “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 “不满”、 “以外”,不包括本数。由此可见,3年期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1年整的劳动合同则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无需为了 “凑足”试用期而增加劳动合同期限。 
      至于期限为3年零1天、3年零1个月的劳动合同与3年整的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在此不得不提,它将对劳动合同的处分,特别是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有很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当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整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期限为3年零1天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需要为这1天多支付半个月工资。 
      综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在设置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期限时,不仅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客观需求,还应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对这些细小环节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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