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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厅关于煤炭、有色行业列入国家计划的资源性破产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职的通知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对煤炭、有色行业列入国家计划的资源性破产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可办理退职。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适用范围:煤炭、有色行业列入国家计划的资源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
    
    二、 享受退职待遇的条件:在国务院《养老保险条例》未发布之前,上述企业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三、 办理退职的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人员,须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省劳动厅审批后,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四、 退职生活费计发标准:按1997年本人档案标准工资的40%计算,计算后低于企业所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5%的,按35%计发。按上述办法计发退职生活费后,不再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
    
    五、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破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未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不能办理退职,不享受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待遇。不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另按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 确定职工享受按月领取职工生活费待遇条件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与本单位职工享受破产退休政策所规定的时间一致。
    
    七、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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