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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公告
发布于:2010/10/25
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66号)文件精神,我市参保居民从2010年10月1日起,可在本人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即参保居民因普通门(急)诊或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时,应持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300元。
    我市参保居民从2010年8月1日起,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附近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就医手册》(有代办人、监护人的同时提供代办人、监护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月20日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享受当年门诊统筹待遇。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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