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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伙食补助
工伤伙食补助

来源: http://www.ccyb.gov.cn/wwwroot/1271902201056/82ZRXM76140.shtml   

时间:2011-04-29    作者:

 

长医保管字〔2011〕19号
 
 
关于长春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
伙食费补贴交通费支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将对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伙食和交通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伙食补助标准
通过对本市辖区企业及相关行业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测算值,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水平和其他城市的标准,工伤患者在院期间的伙食费补贴每人每日18元(含省内及市区)。经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到省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工伤患者,其伙食补贴为每人每日35元。
二、伙食补助核报途径
本市工伤住院治疗的患者由所治疗医院根据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核定伙食补助费金额,在费用结算时现金支付给患者。
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要认真核实患者实际住院治疗时间,对具备出院条件的要及时结算,故意拖延结算时间或采取挂床等套取基金的,中心将扣除此次住院的全部费用。如与患者相互勾结套取基金构成犯罪的,中心在扣除此次住院全部费用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将终止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和患者工伤所有待遇,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医保中心同意,转往异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工伤患者,治疗结束后,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报销材料到中心统一办理。
三、经审批转省外医疗机构交通费补助标准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医保中心同意,转往异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工伤患者可乘坐直达列车(不含动车组和高铁)
夜间乘坐(指20时至次日7时之间)连续(指乘一趟列车)乘坐挂有运营卧车的列车,时间在6小时以上(按列车时刻表计算)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肢体伤残患者;符合乘坐卧铺条件。
四、交通费补助核报途径
根据实际票据金额,参保单位在核报本次医药费时统一领取。
五、本规定实施前符合标准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相关材料到中心核报。
六、以上费用每月办理一次,跨年度的费用不能及时申领视为自动放弃。
七、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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