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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长医保管字〔2011〕1号 
  
       关于生育保险项目 
       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方便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项目期间能够就地就近进行生育保险项目的登记备案,简化登记流程,我中心决定将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就医登记权限纳入具有生育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将具体审批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生育待遇资格的确认 
凡是具有生育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部门,在审批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项目时,首先,要核实是否是本人持卡就医。其次,读卡确认是否享受生育待遇(参加生育保险、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的人员)。最后需将相关材料进行装订、备案,以备医保中心定期核查。 
二、生育待遇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应由参保人员提供:1、医保卡;2、医学证明或生育指标证明;3、围产保健手册(留存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户口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带以上资料到生育定点医院的医保管理部门办理生育就医审批手续,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就诊医院按定额核销。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审批 
享受生育待遇的女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项目审批前应由参保人员提供:1、门诊或住院治疗相关医学证明及医生处置意见;2、医保卡;3、医学证明;4、婚姻证明(结婚证、户口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由定点医院医保部门进行审批,其医疗费用在就诊医院按定额核销。 
四、宫外孕、葡萄胎、妊高症就医审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当发生生育范围内的宫外孕、葡萄胎、妊高症疾病,并具备收治条件的,在住院前需医院的医保管理部门查验:1、明确诊断的医学证明及医生处置意见;2、医保卡;3、医学证明;4、婚姻证明(结婚证、户口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其医疗费在就诊医院按定额核销。 
五、仍需要在医保中心办理的审批业务 
女职工围产期检查费、女职工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补贴、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奖励、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生育保险项目。 
六、违规处理办法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生育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及生育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出现冒名治疗的、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住院的、串换药品、诊疗项目等违规违规审批情况行为的,将按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附:长春市具有生育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长春市具有生育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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